李子超律师亲办案例
XX湖北有限公司与武汉XX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
来源:李子超律师
发布时间:2017-09-13
浏览量:614

摘要:

尽管存在非法转包行为、违法分包行为等多个不利因素,我方仍是庖丁解牛,最终法院驳回对方全部诉讼请求。

审理经过

原告XX湖北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A公司)诉被告陈XX、武汉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B公司)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,本院立案受理后,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A公司委托代理人黎琼楼、芦琳,被告陈XX及B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彦、李子超均到庭参加了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陈XX、B公司辩称,原告的诉求混乱了不同的法律关系。第一、原告要求确认合同无效,应当是确认之诉;第二、原告同时以合同纠纷起诉,应当为合同之诉。因此,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,应予驳回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签订的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》及其《补充协议》,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,合同内容不违法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,被告B公司具有建设工程施工的资质,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合法,且原告没有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原、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存在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,故对原告主张原、被告双方签订的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》及其《补充协议》无效的诉讼请求,依法不予支持。至于原告主张的第二、三项诉讼请求,是基于合同无效的前提而提出,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合同无效的诉求,故对原告的上述请求,本院依法不予支持。据此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》第十二条、第十三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五十二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原告XX湖北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
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,由原告XX湖北有限公司承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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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李子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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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北京市京师(武汉)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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