摘要:
计划生育乃我国的基本国策,因政策限制违反计划生育而被开除的员工纷纷起诉赔偿,当基本国策与劳动法冲突时,法律适用该何去何从?
一审被告辩称
XX区第二水厂辩称,原审法院认定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和程序正当。原判认定事实清楚,适用法律正确。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毛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:1、判令XX第二水厂继续履行与毛XX的劳动合同;2、判令XX第二水厂为毛XX安排工作岗位;3、判令XX第二水厂支付毛XX2013年4月至今的生活费3万元;4、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XX第二水厂承担。
一审法院认为
一审法院认为,被告XX第二水厂于2013年12月26日将解除与原告之间劳动关系的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原告毛XX,原告毛XX从即日起已知晓其权益受到侵害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》第二十七条规定,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。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。且原告毛XX不能证明其曾经主张过权利而存在仲裁时效中断或中止的情形。原告毛XX的仲裁申请时效应从2013年12月26日起算一年。原告毛XX于2016年3月23日向武汉市汉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,该委以其仲裁申请超过一年时效为由,裁决驳回毛XX仲裁请求,该裁决符合法律规定。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三条规定,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,又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的,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。故原告毛XX的诉讼请求超过了法律保护的有效期限,依法不予支持。综上,本院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一百三十五条、第一百三十七条、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》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,判决如下:驳回原告毛XX的诉讼请求。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,予以免收。
二审裁判结果
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,由毛XX负担,予以免交。
本判决为终审判决。